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民初3582号

原告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封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582号原告封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冯 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