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582号原告封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冯 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