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90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孟氏创业健康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建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志怡,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孟氏创业健康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孟氏健康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武志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氏健康中心申请再审称,武志怡属于恶意诉讼,孟氏健康中心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武志怡的医疗费均为复印件,且显示为“医保”。武志怡的营养费、误工费及护理费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孟氏健康中心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氏健康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店内饮水机漏水导致地面湿滑,武志怡滑倒受伤,孟氏健康中心应当赔偿武志怡的合理损失。二审庭审中,孟氏健康中心对武志怡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表示认可,二审法院根据向中日友好医院调取的费用明细清单核算的医疗费数额正确。关于武志怡的营养费、误工费及护理费损失,二审法院认定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并无不当。孟氏健康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孟氏创业健康咨询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