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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312号

福建省好运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县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好运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红玉,周德平,陈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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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312号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建省好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翔飞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肖红玉,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市建宁翔飞工业集中区办公楼二层(南舟坊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周道芳,经理。被执行人肖红玉。被执行人周德平。被执行人陈群。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福建省好运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红玉、周德平、陈群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案判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05011元以及执行费2975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福建省好运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红玉、周德平、陈群支付的案件受理费205011元以及执行费2975元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本案将依法定程序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廖 春

代理

审判员  黄种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记员余春燕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