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32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瓦立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702.06室0座。
被执行人: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瓦立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34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名下在本市无相关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其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程红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