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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行审139号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张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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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03行审139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人李营华,局长。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廊国土资罚字[2016]0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0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95平方米。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吴丽红代

审判员 石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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