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2218号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黄木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书,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生,住址长汀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董玉珍,女,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董玉珍已缴清所欠费用,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子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范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