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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122号

王美桃与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桃,何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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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王美桃,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何荣华,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桃与被执行人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托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也可以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 二 军

审判员 巴 俊 叶

审判员 云 继 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