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76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以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佳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及其辩护人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一辆粤fyp831三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顺联家具城南五路路段时,遇到民警查车,因向某某驾驶的粤fyp831三轮摩托车涉嫌交通违法,民警对其处以罚款和扣留机动车的处罚。期间,为阻止民警扣车,向某某在三轮摩托车的储物箱内拿出一个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同时将打火机拿在手里,以放火来威胁执勤民警,并在争抢塑料瓶的过程中将汽油洒在执勤民警和治安队员身上,后被当场制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认定被告人的车有盗抢嫌疑,依据不足;2.被告人拿出汽油、打火机,并不是想真正点火,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汽车,也被交警及时制止;3.被告人家庭困难,妻子无收入,父母重病缠身;4.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承认错误。望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