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北京都鑫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村北。法定代表人牛建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鹏,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号。负责人冯贤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芮俐,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都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鑫物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鑫物流的委托代理人谢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鑫物流诉称,2014年4月19日5时10分许,张大勇驾驶京A×××××车与宝泉驾驶蒙A×××××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张大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京A×××××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保险,被告未给付原告垫付的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71720元。
被告人保财险辩称,事故车京A×××××车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三者险、车损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蒙A×××××车合理财产损失,不足部分在三者限额内赔偿,对京A×××××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京A×××××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2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2014年4月19日5时10分,案外人张大勇驾驶该车与宝泉驾驶蒙A×××××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涿州大队认定,张大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两事故车产生施救费5800元,原告所有的事故车京A×××××经被告人保财险定损为15760元;三者车蒙A×××××产生拆解费4000元,经保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为46160元,共计71720元。原告已实际赔偿三者损失5016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保险单,事故认定书,施救费票据,维修费清单,修理费票据,鉴定结论书,赔偿凭证,损失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事故车京A×××××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都鑫物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717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9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于红凤
代理
审判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