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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刑初177号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刑初17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平潭县,住所地平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4日晚10时25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持准驾车型为小汽车的驾驶证驾驶闽FGD2**号小轿车沿平潭县潭城镇中银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润泽源水业”路段,碰撞到停在路边的闽K586**号小轿车,致使闽K586**号小轿车向前移动碰撞停在前方的闽A5Y3**号小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俗称酒精)含量为403.9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拘役四个月十五日至五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相应罚金。提请依法审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赵某、庄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醇检字第1060号司法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驾驶证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检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