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2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叶某生,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生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某医院旁边路段时,车头与由李某嫦停放的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叶某生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嫦不负事故责任。当天9时许,事主李某嫦报警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叶某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2016年8月17日民警传唤被告人叶某生到交警部门处理案件时将其抓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叶某生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21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叶某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被告人叶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晓 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安 首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