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573号
原告:陈xx,男。
被告: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
原告陈xx诉被告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xx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王海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益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