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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良、梁静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良,梁静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管良,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梁静霞,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管良、梁静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丰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8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当日被执行人还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  曹国光

审判员  姜有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