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管良,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梁静霞,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管良、梁静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丰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8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当日被执行人还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 曹国光
审判员 姜有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