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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行非执12号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长春市绿园区宏翼程轮胎经销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绿园区宏翼程轮胎经销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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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4行非��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5号。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委托代理人郝礼峰,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吕皕喆,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宏翼程轮胎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歌,法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宏翼程轮胎经销处(以下简称:宏翼程轮胎经销处)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称:对被执行人宏翼程轮胎经销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罚字[2015]第300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调查劳动用工情况,对其下达长人社监询字[2015]第22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接受调查。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于2015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令字[2015]第2205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执行人未进行改正。2015年11月16日作出长人社监听告字[2015]第220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未要求听证。2015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罚字[2015]300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9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催字[2016]30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间仍未履行其义务,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长人社监令字[2015]第2205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进行改正。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宏翼程轮胎经销处下达的长人社监罚字[2015]300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宏翼程轮胎经销处作出的长人社监罚字[2015]300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