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690号原告刘晓慧,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高会丽,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刘晓慧与被告高会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刘晓慧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故原告刘晓慧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慧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晓慧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