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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0690号

刘晓慧与高会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晓慧,高会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690号原告刘晓慧,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高会丽,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刘晓慧与被告高会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刘晓慧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故原告刘晓慧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慧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晓慧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