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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967号

李彦芳与新乡市方正制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彦芳,新乡市方正制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967号原告李彦芳,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生。被告新乡市方正制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芳诉被告新乡市方正制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彦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李彦芳负担。

审判员  鲍丽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