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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1952号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952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刘美丽,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宏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