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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790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冬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戴玉兵,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冬云,女,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你们双方于2016年8月30日17时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1220元。实际执行费用122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东跃审批人:刘涌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