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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91执30号

文拥军与陈昌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拥军,陈昌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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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湘0991执30号申请执行人文拥军。被执行人陈昌江。本院在执行文拥军与陈昌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昌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琼骞

审 判 员  黄 彬

代理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