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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2执83号之六

汪定学与朱西海、尹德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定学,朱西海,尹德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2执8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汪定学,男,1965年出生。被执行人朱西海,男,1959年出生。被执行人尹德珍,女,1965年出生。本院在执行汪定学与朱西海、尹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西海、尹德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23887元,执行费258元,合计24145元,但被执行人朱西海、尹德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尹德珍存款16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