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2执8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汪定学,男,1965年出生。被执行人朱西海,男,1959年出生。被执行人尹德珍,女,1965年出生。本院在执行汪定学与朱西海、尹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西海、尹德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23887元,执行费258元,合计24145元,但被执行人朱西海、尹德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尹德珍存款16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