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78号
原告:杨泽富,男,1973年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世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立师,男,1965年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宗震,男,1970年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兰州久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西槽村。
法定代表人:宗政权,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全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瑞岭翠苑15号楼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宗政权,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鑫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宗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黄发栋,男,1978年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泽富诉被告宗立师、宗震、兰州久阳物流有限公司、甘肃全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诚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发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30元,合计7430元,由原告杨泽富负担。
审 判 长 马 骋
审 判 员 陈连霞
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