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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949号

陶敦云与熊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敦云,熊军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949号原告陶敦云,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被告熊军生,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原告陶敦云被告熊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敦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曲振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西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