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949号原告陶敦云,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被告熊军生,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原告陶敦云被告熊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敦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曲振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西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