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2297号原告王玉国,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玉庆,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王玉国诉被告王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吕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国诉称,被告2014年9月26日借原告2086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请求被告还款20860元。被告王玉庆未出庭,无答辩发言。
经审理查明,至2014年9月26日,被告王玉庆共计欠原告租地款及借款共计20860元,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同年秋季还款三分之一,三年还清,未约定利率。因被告未还款,原告来院告诉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欠款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双方约定债务三年还清,为此原告的到期债权为2014年应还欠款6953.33元及2015年应还欠款6953.33元合计13906.66元。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履行偿还到期欠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偿还原告欠款1390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由原告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