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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30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龚修权,谢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谢志梅,龚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0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负责人李红,该行行长。被告谢志梅。被告龚修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谢志梅、龚修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1元,减半收取139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露

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

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