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特54号
申请人:天津开发区天浩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双,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龚楠松。申请人天津开发区天浩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申请人天津开发区天浩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开发区天浩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开发区天浩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字(2016)第058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开发区天浩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张静怡
代理
审判员 何日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全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