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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700号

700宋子中与苏泽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子中,苏泽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1民初700号原告宋子中。委托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泽虎。

原告宋子中诉被告苏泽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子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遂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泽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子中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从我经营的门店购买化肥,累计拖欠货款24600元。在我一再讨要下,被告于2014年春书写欠款条1份,承诺分七次于2015年11月底付清全部拖欠货款,但至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46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欠条。被告苏泽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子中系南宫市独三子中农资门市个体业主,其经营范围为化肥、农膜、种子等零售。被告自2011年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农药等,每次都由被告向原告打条,截止到2014年春,被告苏泽虎给原告出具了一个总条并将以前所打的条收回,该总条显示“今苏泽虎欠宋子中化肥款共计贰万肆仟陆佰元整”,欠条内容还包括分期还款计划,欠款计划分7次还清,最后有欠款人苏泽虎的签名和手印。但被告未按还款计划内容履行,为此原告于2016年5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归还所欠货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欠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截止到2014年春被告欠原告货款24600元至今,被告应予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苏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子中货款24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苏泽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乞国忠

代理

审判员  田晓星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