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2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云天财富中心1605室,组织机构代码:550501993。法定代表人潘晓武。被执行人陈俊贤,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俊贤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6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本院执行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俊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