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5行审15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孙晓刚,常务副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浩,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长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龙,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济政征补字[2015]17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金龙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及听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以已与被执行人李金龙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行为,是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段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