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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546号

孙振光与韦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振光,韦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546号原告孙振光,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韦玮,女,1981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中牟县。

原告孙振光诉被告韦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孙振光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振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振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1元,减半收取计5565.5元,由原告孙振光负担。

审判员  李晓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