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546号原告孙振光,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韦玮,女,1981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中牟县。
原告孙振光诉被告韦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孙振光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振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振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1元,减半收取计5565.5元,由原告孙振光负担。
审判员 李晓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