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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271号

陈瑞红与谢干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瑞红,谢干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陈瑞红,教师。被执行人谢干才,经商。申请执行人陈瑞红与被执行人谢干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安严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调解书,谢干才应返还王锋借款本金69490元并支付利息。裁定生效后,因谢干才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瑞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干才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瑞红借款本息69490元、及案件受理费769元,合计70259元。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干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702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安严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何永明

审判员 廖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清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