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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执263-1号

玉林市智强商贸有限公司、唐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玉林市智强商贸有限公司,唐东,邓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263-1号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智强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福玉福公路东南侧。法定代表人唐家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东,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

被执行人:邓新,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玉林市智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东、邓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东、邓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东、邓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玉林市智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184.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7元以及申请执行费85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东、邓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桂K×××××号长安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SC6330E)属被执行人唐东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东所有的桂K×××××号长安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SC6330E)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国强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李凌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