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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422号

昌图县某某联社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联社,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联社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