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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5590号

祁某甲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祁某甲,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5590号原告祁某甲。委托代理人石裕华,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薛某。

原告祁某甲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张学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裕华、被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祁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近几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及经济原因产生矛盾,原被告夫妻分居,现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7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薛某辩称,被告不知道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我对家庭付出了20年,也没有成天和原告父母、女儿吵架,原告所述都是一面之词。原告说我不孝顺父母,不是事实。是原告和他父母吵架、恶言恶语,过年都不回去,还是我从中周旋,让他们和好。原告在外多年赚钱,都是我和原告父母在家带小孩。自从女儿上了小学之后,我就没有正式的工作,都是打零工的,我女儿和我一起睡到12岁。对女儿的教育方法,我可能有不对的地方。女儿现在到了青春叛逆期,和我顶嘴。但是我并不是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我们结婚相处20多年,原告要为一个家庭着想,上有老下有小。女儿今年上高二,是人生中最关键的时刻,不能耽误了女儿的学习。为了女儿,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祁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9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老家生活居住。2016年5月7日,原告回家取东西,没有找到,即要求原告回家,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复印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已生有一女。原被告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均能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珍惜原、被告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某甲与被告薛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祁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审判员  张学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荣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