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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97号

齐长荣与孟凡泉、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长荣,孟凡泉,王晓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齐长荣。

被告:孟凡泉。

被告:王晓丹。

原告齐长荣与被告孟凡泉、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长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齐长荣负担。

审判员  杨海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建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