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齐长荣。
被告:孟凡泉。
被告:王晓丹。
原告齐长荣与被告孟凡泉、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长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齐长荣负担。
审判员 杨海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建晖 来源:百度“”
齐长荣与孟凡泉、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齐长荣。
被告:孟凡泉。
被告:王晓丹。
原告齐长荣与被告孟凡泉、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长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齐长荣负担。
审判员 杨海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建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