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2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242-244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嵊州市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嵊州市金庭镇后山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
被执行人:嵊州市兴盛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大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钱世东。
被执行人:嵊州市旭盛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钱世东。
被执行人:张新(身份证号码:3306231968010500501),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文星东路55-3号一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俞晓红(身份证号码:330623197205200045),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上高里14号楼1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汪巧英(身份证号码:330623197109131684),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长乐镇六一村大通西路68号。
被执行人:钱世东(身份证号码:330623196911151215),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长乐镇六一村大通西路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嵊州市兴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旭盛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张新、俞晓红、汪巧英、钱世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嵊州市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歇业,其名下位于嵊州市金庭镇后山村的2479.4平方米土地已抵押给浙江嵊州市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已查封),被执行人嵊州市兴盛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旭盛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新、俞晓红名下位于嵊州市安平里9幢一单元502室的房产已抵押给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已查封)。被执行人汪巧英、钱世东名下位于嵊州市越秀里14幢一单元201室的房产已抵押给蒋科锋、邢知音(已查封),被执行人俞晓红、汪巧英在(2015)绍嵊执民字第2763号案件中已布控,被执行人张新、钱世东已司法拘留。本案申请标的8100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810000.00元。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陈 荣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