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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627号

杨令斌与白智辉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令斌,白智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杨令斌,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白智晖,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627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