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1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区。负责人张福强,行长。被告张学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00元,减半收取计438.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