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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8088号

沈二江与孟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二江,孟万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8088号

原告:沈二江,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孟万潮,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二江诉被告孟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二江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黎小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