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8088号
原告:沈二江,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孟万潮,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二江诉被告孟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二江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黎小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