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5行审88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强,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八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胡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八国土所副所长。被申请人临潼区荣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根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44条、第7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临潼区荣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市国土发[2015]8-24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7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临潼区荣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荣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1、涉案土地开发前的状况照片六张;2、开发土地申请书;3、土地流转合同书。在审查中发现,在涉案土地上2015年4月15日西安市临潼区润龙家庭农场(经营者龙常娃)、西安市临潼区荣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同时取得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15年8月30日,西安市临潼区农林局向西安市临潼区润龙家庭农场颁发了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2015年11月30日,临潼区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荣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颁发了水域滩涂养殖证书【陕临潼区府(淡)养证[2015]第00006号】。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涉案土地的经营者并非仅被申请人一家单位,违法主体不清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前,该涉案土地的开发利用取得了西安市临��区农林局颁发的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及临潼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书,对此申请人未作认定。且该土地的经营者所建设的房屋是否超越家庭农场及水域养殖的相关配套设施正常范围,亦未作认定。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不清晰,事实认定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5]8-24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刘健堂
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
人民陪审员 高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