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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984号

陈继业与陈汉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继业,陈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2民初984号原告陈继业,男,农民。被告陈汉章,男,农民。

原告陈继业与被告陈汉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志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继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汉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继业诉称,因原告未生育男孩,原告将现金13600元、山羊16只、承包地15亩送给被告陈汉章,由陈汉章给原告养老送终。但陈汉章未赡养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3600元、山羊16只。被告陈汉章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继业早年丧妻,生有一女已出嫁。2011年农历2月23日,陈汉章同意为原告养老送终,并接受原告现金13600元、山羊16只(大羊10只,小羊6只)。原、被告书写了证明书,由原、被告及证人签字确认。但陈汉章一直未赡养原告。原告陈继业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2、证明书1份,证明被告接收原告的财产状况;3、情况说明书1份,原告自述情况;4、会宁县中医院出院证明书2份,证明原告住院的情况。本院出示依职权调查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继业提供的证据1、2与本案有关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属原告对事实的陈述,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4本院不予确认。对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因与本案有关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继业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被告陈汉章,并要求被告对自己养老送终,双方之间形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本案原告已将赠与物交付给被告,赠与合同已生效且赠与人已履行了合同的赠与义务。被告作为被赠与人,其应履行自己对原告生养死葬的义务。但被告对原告一直未尽赡养义务。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撤销对被告的赠与,被告应将赠与物返还给原告,如赠与物无法返还时应折抵成现金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汉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继业现金13600元、山羊16只(大羊10只,小羊6只。原物无法返还时按履行期间市场价折抵现金返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陈汉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