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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特51号

内蒙古西蒙悦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苗世忠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内蒙古西蒙悦达能源有限公司,苗世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特51号

申请人:内蒙古西蒙悦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

法定代表人:陈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小龙,内蒙古天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苗世忠,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牙克石市。申请人内蒙古西蒙悦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苗世忠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内蒙古西蒙悦达能源有限公司称,一、本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也应补偿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775元,而并非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4500元,仲裁委裁决以双方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申请人只是调整了被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不存在未通知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情形,仲裁委裁决申请人额外向被申请人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缴纳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裁决范畴,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缴纳社会保险争议超出其裁决范畴,应予以撤销。综上诉述,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准劳仲字(2016)35号《裁决书》多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部分裁决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准劳仲字(2016)35号《裁决书》。被申请人苗世忠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申请人的月工资为4500元,而且煤矿停产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绩效工资,因此申请人应按双方的约定给于补偿;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以来,申请人一直没缴纳被申请人社会保险金;也不存在调岗不服从的情况。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撤销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准劳仲字(2016)35号《裁决书》的请求。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15日,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准劳仲字(2016)35号《裁决书》,裁决: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苗世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4500元×3);

三、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苗世忠的工资(放假期间的生活费)5000元;

四、因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故裁决被申请人额外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4500元;

五、申请人就其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存在的基本事实没有提供证据,故对申请人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本委不予支持;

六、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苗世忠补缴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

七、对申请人主张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及因纠纷产生的餐费、旅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本委不予支持;

八、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本案被申请人苗世忠从2013年6月开始在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公司电力满都拉煤矿工作。后电力满都拉煤矿并入申请人内蒙古西蒙悦达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苗世忠仍继续在申请人内蒙古西蒙悦达能源有限公司所述的电力满都拉煤矿工作。该煤矿于2013年8月20日发生事故后,被勒令停产整顿,因此申请人留了部分值班人员,其中有被申请人苗世忠。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没给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下发文件,调整被申请人工作岗位,被申请人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后,被申请人向准格尔旗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时将社会保险一并予以裁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管理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被申请人苗世忠的劳动仲裁申请,裁决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时将社会保险一并予以裁决超出了其职责范围,应予撤销。被申请人苗世忠应该向社会保险经办结构主张权利。申请人提出的缴纳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裁决范畴,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缴纳社会保险争议超出其裁决职责范畴,应予撤销的理由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准劳仲字(2016)35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苗世忠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哈 斯

审判员 张剑光

审判员 苗繁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羽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