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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刑初342号

林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刑初3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平,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浦县。2011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8月1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12时,被告人林平经与吸毒人员刘某电话联系后,在山口镇山北村委会石头港村37号其住处附近将100元毒品海洛因销售给吸毒人员刘某。2016年3月16日20时,被告人林平经与吸毒人员刘某电话联系后,再次在合浦县山口镇山北村委会石头港村37号其住处附近将200元毒品海洛因销售给吸毒人员刘某。2016年3月17日民警在林平住处将其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95克、甲基苯丙胺6.65克。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少量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平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辩解2016年3月16日其只是在晚上卖过一次100元毒品给刘某。

公诉机关指控其中午卖过一次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12时,被告人林平经与吸毒人员刘某电话联系后,在山口镇山北村委会石头港村37号其住处附近将100元毒品海洛因销售给吸毒人员刘某。2016年3月16日20时,被告人林平经与吸毒人员刘某电话联系后,再次在合浦县山口镇山北村委会石头港村37号其住处附近将200元毒品海洛因销售给吸毒人员刘某。2016年3月17日民警在林平住处将其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95克、甲基苯丙胺6.65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林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3月16日两次贩卖毒品给刘某的事实和经过。2、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6日刘某、陈某两次向被告人购买个毒品的事实并辨认出被告人。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证明所提取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95克、甲基苯丙胺6.65克。4、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林平的电话与刘某的电话在指控的两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内有通话。5、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所扣押的被告人的毒品是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并已经通知被告人。6、现场勘察记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是累犯和毒品再犯。8、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平的户籍和归案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相互印证、吻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平辩解指控的当天其只于晚上卖过一次毒品给刘某,但有其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词,还有通话清单等证据相互证实,证明被告人于2016年3月16日两次贩卖毒品给刘某的事实。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林平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利军

人民陪审员  罗兰伦

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梁洁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