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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616号

三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小辉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小辉,杜德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邓小明,局长。被执行人王小辉,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进都乡。被执行人杜德蓉,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进都乡。三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三卫计征决[2015]第14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小辉、杜德蓉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