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廖和中。被执行人洪顺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和中与被执行人洪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