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869号申请执行人宋应付,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宋应付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之前协助原告宋应付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1单元29层东北户房屋(备案合同号10657548)办理到原告宋应付名下,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宋应付承担。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宋应付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1单元29层东北户房屋(备案合同号10657548)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宋应付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宋应付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剑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豫0105执7869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宋应付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执7869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1单元29层东北户房屋(备案合同号10657548)的产权证办理到宋应付(413026197212235894)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7869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宋应付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执7869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1单元29层东北户房屋(备案合同号10657548)的产权证办理到宋应付(413026197212235894)名下。二〇一六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其他合同纠纷案号(2016)豫0105执7869号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文书的名称及件数受送达人签名代收人签名送达人(2016)豫0105执786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备注填发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