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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506号

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谷至富,谷玲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527路,组织机构代码68686532-3。

法定代表人:汤代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应金、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853863-9。

法定代表人:谷峰,经理。

被执行人: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太白中路497、499号,组织机构代码58300339-2。

法定代表人:谷至文,经理。

被执行人:谷至富,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被执行人:谷玲,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谷至富、谷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遵忠

审 判 员  赵志亮

代理

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