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刘锋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仕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锋与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锋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执字第902号的执行。2016年8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442元,执行费2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的车位后对申请人以物抵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忠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