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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2534号

上海正羽精密五金加工厂与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正羽精密五金加工厂,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正羽精密五金加工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永达,负责人。

原告上海正羽精密五金加工厂诉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正羽精密五金加工厂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450,113.65元及利息、诉讼费6,797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查,本院已有多起以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未能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西路XXX号1、2、3幢房产(以2015松民二第2336号,期限至2018年8月27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已提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需等待结果;本院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沪CZXX**、沪A3XX**、沪A6XX**、沪KEXX**、沪A7XX**汽车(以2015松执字第7075号,期限至2017年12月29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因系轮候查封且查找不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38.8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正羽精密五金加工厂与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白志中

审判员  陈长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