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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54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54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某某等6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证经字第323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司国庆助理

审判员  许本成助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