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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字第718号

李明兵与王成芝身体权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兵,王成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兵被执行人王成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川072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成芝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